厂部考勤制度.doc
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关于本规定 1、 为加强大众厂部考勤管理,维护工厂员工的工作秩序,提高工作效率,特 制定本制度。 2、 本制度适用于 出勤地隶属大众厂部,并除总经理以外所有员工。 第二节 考勤细则 3、 厂部员工考勤采用考勤打卡,部门签到的双重考勤管理办法。 4、 厂部员工每月享有 2天休息(厂部特聘人员有特殊约定的情况可例外处理), 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,各部门的人员休假原则上由员工相互协商自行安排, 部门(车间)主管负责监督和调整。每月各部门(车间)考勤汇总表应于 次月 2 日之前提交至生产副总审核,总经理审批后交至综合办公室, 逾期 或没有提交的,部门(车间)主管予以每次 50 元的罚款。 5、 工作日上班时间为: 正常班: 7: 30— 11: 30 13: 00— 17: 30(行政后勤人员) 白 班: 7: 30— 19: 30(生产一线员工) 夜 班: 19: 30— 7: 30(生产一线员工) 6、 员工考勤打卡时间必须和签到(签退)时间一致, 如出现时间偏差 10 分钟 以上,均按照旷工半天处理,员工必须自己本人打卡,如发现帮人、托人 打卡或保安知情不报一次扣罚 1 天基本工资。 7、 员工依规定出勤上下班而忘记刷卡者,视为漏打卡;如员工出现漏打卡时, 必须在 3 日内填写《补打卡申请 单》,经部门(车间)主管审核签字后送 呈综合办公室部核销。 8、 员工因公出差的需填写《出差申请单》,请事、病假或因公外出的,必须 向综合办公室报备,以免错误统计考勤记录;上班期间因公外出而无法及 时回公司打卡的,须在 3 日内填写《补打卡申请单》,经部门(车间)主 管审核签字后送呈综合办公室核销。 9、 各部门主管人员 应当以身作则,严格遵守和执行考勤制度。各部门主管对 本部门的出勤状况有督导之责,应当积极配合综合办公室工作,不得在员 工出勤上包庇和作假。 10、 员工刷卡的考勤记录由综合办公室每月按本制度,结合公司各部门的记录、 每日签到 /签 退记录、以及请假、旷工等情况来进行编制月度考勤表,并纳 入薪资核算。 第三节 迟到、早退、旷工规定 11、 员工均须按时上、下班,工作时间开始后到班者为迟到,工作时间结束前 下班者为早退。每位员工每月迟到(早退)在 15 分钟(含)内的,前 3 次 按次处罚并由财务部直接从工资中扣除:经理级每人次 15 元、主管级每人 次 10 元、职员级每人次 5 元。每月第 4 次及以上,每次按事假半小时处理。 12、 员工迟到(早退)在 16 分钟以上的,每次按事假半小时处理。未经事先请 假而迟到(早退)在 30 分钟以上的,每次按旷工 0.5 天处理。 13、 员工当月无故迟到( 早退)达 5 次及以上者,将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;屡 教不改严重影响本职工作者,公司有权予以解聘或开除。 14、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来公司上班者,以旷工论处。旷工将 按次处罚并由财务 部直接从工资中扣除:经理级每人每天 300 元、主管级每人每天 200 元、 职员级每人每天 100 元。旷工不足一天的,可折算后计算其处罚金额。 15、 每季度员工旷工次数达 3 次者,除按第 13 条处以罚金外,还将予以全公司 通报批评;每季度员工旷工次数超过 3 次并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本职工作者, 公司有权予以降职、减薪、解聘或开除。 第四节 假期规定 16、 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有薪婚假为五天(含单休日,但不含国家法定节 日)。 17、晚婚(男 25 周岁,女 23 周岁)员工的有薪婚假为七天(含单休日,但不含 国家法定节日)。 18、若结婚男女不在同一地,视路程远近另给有薪路程假,具体标准为:福安市 外宁德市内的路程假为一天,宁德市外省内的路程假为二天。 19、 女方产假为 60 天 ,男方照顾假为 4 天。产假期间,在本公司工作满半年不满 一年的,每月按 50%比例发放工资,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按 60%比例发放工 资,两年以上的按 80%比例发放工资。 20、 员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 女)死亡的,有薪丧假为 3 天;员工配偶 的父母死亡,经公司总经理批准,可给予 3 天以内的有薪丧假。 第五节 事、病假 21、 员工请事、病假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,原则上所有请假均应当由当 事人提前申请,经相关人员核准后方可。若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,无 法提前申请或本人无法亲自来公司请假的,应当亲自用电话向部门主管申请 核准,并于当天内由部门助理或同事代办理请假手续。 22、 员工请事、病假必须填写《请假条》并及时报备至人事行政部,员工请假 结束返回公司上班时,须首先到人事行政部销假。员工病假超过 2 天的, 必须随《请假条》附上由正 规医院出具的病假条。 23、 未按公司请假程序申请、或未提交《请假条》或提供有效相关证明的,将 被视为旷工处理。 24、 员工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,应报部门主管、部门经理直至分管副总或总经 理(依核准权限)批准后,应依请假程序重 新呈核。 25、 员工请假核准权限如下: n 表示请假天数 审批人 员工职级 部门主任 生产副总 总经理 职员 n≤ 2 2< n 部门主任 n≤ 1 2< n0 26、 员工 事、病 假 每月累计在 2 天(含)以内的,,按个人月工资标准核扣实 际请假天数的日工资。(计算公式:工资总额÷ 30 天 =日工资)。